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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技[2010]10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科技重大專項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保證科技重大專項的質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國防科工局牽頭組織的月球探測工程、高分辨率對地觀測係統等科技重大專項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科技重大專項質量監督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全係統、全過程、全方位地實施控製、監督和管理,確保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四條 工程總體及各係統承擔單位應建立質量工作係統,明確質量工作負責人和各級質量崗位、人員、技術支持機構及職責,係統策劃和組織實施質量工作。
第五條 各工程任務承擔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製度,嚴格管理,確保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六條 國防科工局對在科技重大專項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國防科工局歸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工程總指揮全麵負責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工程全過程質量的管理;工程總設計師在工程總指揮領導下,對工程的技術工作全麵負責,負責審定工程有關質量管理文件,對工程總體的設計試驗質量負責;對設有工程應用首席科學家的科技重大專項,工程應用科學首席科學家在工程總指揮的領導下,對工程的科學探測數據質量全麵負責。
工程各係統總指揮負責本係統研製工作,負責本係統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工程各係統總設計師在本係統總指揮領導下,負責本係統的技術工作,對本係統的設計試驗質量負責。
第九條 科技重大專項總體單位(工程中心)對承擔的工程任務履行工程總體和工程抓總管理的職責,負責工程質量的組織策劃和監督管理;組織工程論證,對工程的論證質量負責;開展工程的質量保證策劃,編製工程的質量保證總要求並組織實施;對產品研製、生產、試驗過程進行質量監督驗收;視情況選派質量監督代表,對過程進行質量監督;組織或參加工程重要節點的審查把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工程承製單位主管部門(單位)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工程總體要求;對所屬單位研製、生產、試驗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參與或接受委托組織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工程承製單位是本單位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負責,執行上級有關質量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等;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係;策劃和組織實施質量保證工作;依法接受質量監督檢查。
工程各係統抓總單位對工程總體負責,負責本係統工程任務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承擔工程任務的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體係並通過認證;承擔工程檢測和校準任務的實驗室應通過國防實驗室認可;工程用通用零部件、關鍵元器件和原材料應優先選用通過認證的產品;承擔工程任務的質量管理、可靠性工程、軟件評測、無損檢測、理化檢測等質量專業人員應通過資格認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執行滿足工程質量要求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鼓勵采用適用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工程承製單位應依照計量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實施計量保障和監督,確保產品和檢測設備的量值準確和計量單位統一。
第十四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建立質量信息管理係統,及時記錄、收集、分析、報告、反饋質量信息,實現質量信息資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並確保質量信息安全。
工程各係統及承製單位應建立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係統,按照技術歸零五條要求(定位準確、機理清楚、問題複現、措施有效、舉一反三)和管理歸零五條要求(過程清楚、責任明確、措施落實、嚴肅處理、完善規章),做好發生的質量問題的歸零工作,同時針對引發質量問題的質量管理體係的薄弱環節製定並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十五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推行表格化管理,細化工作程序、檢查評審項目和執行記錄等。
凡是涉及到操作類的技術文件應細化每一步工作內容並形成表格,記錄實測數據。操作人、檢驗(檢查)人以及審批人應在表格上簽字確認。
第四章 過程質量控製
第十六條 工程論證單位應根據任務需求,按照論證工作程序和規範,對係統的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維修性、保障性、測試性和安全性等)、進度和費用進行綜合權衡,提出相互協調的係統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對工程的論證質量負責。
工(gong)程(cheng)總(zong)體(ti)方(fang)案(an)應(ying)優(you)先(xian)選(xuan)用(yong)成(cheng)熟(shu)技(ji)術(shu),對(dui)采(cai)用(yong)的(de)新(xin)技(ji)術(shu)和(he)關(guan)鍵(jian)技(ji)術(shu),要(yao)經(jing)過(guo)試(shi)驗(yan)或(huo)者(zhe)驗(yan)證(zheng),暫(zan)不(bu)具(ju)備(bei)試(shi)驗(yan)或(huo)驗(yan)證(zheng)條(tiao)件(jian)的(de),應(ying)在(zai)後(hou)續(xu)研(yan)製(zhi)過(guo)程(cheng)中(zhong)進(jin)行(xing)試(shi)驗(yan)或(huo)驗(yan)證(zheng)。工(gong)程(cheng)論(lun)證(zheng)單(dan)位(wei)應(ying)對(dui)論(lun)證(zheng)結(jie)果(guo)進(jin)行(xing)風(feng)險(xian)分(fen)析(xi)。工(gong)程(cheng)論(lun)證(zheng)結(jie)果(guo)應(ying)按(an)照(zhao)程(cheng)序(xu)進(jin)行(xing)評(ping)審(shen)。
第十七條 gongchengzongtizhidingzhiliangbaozhengzongyaoqiu,gongchenggejizhiliangbaozhengfuzerenyinganzhaogongchengzongtiyaoqiuheyouguanbiaozhun,shibiefengxianheguanjian,zuzhizhidingzhiliangbaozhengdagang,bingzhidingxiangxidezhiliangbaozhengjihua,naruyanzhi、生產和條件保障計劃實施。
工程各係統的質量保證大綱、計劃應在各個研製階段開始前報工程總體審查認可,由工程各係統總指揮批準執行。分係統和設備承製單位製定的質量保證大綱、計劃,應報合同甲方或工程上一級抓總單位審查認可。
第十八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按照性能先進、安全可靠、保障高效的要求,製定並貫徹可靠性、維修性、保障性、測試性、安全性設計準則,運用先進的質量與可靠性工程技術方法,優化設計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十九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在滿足工程研製總要求和任務書的前提下,優先采用成熟技術和通用化、係列化、組合化產品;對設計方案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應當進行充分論證、試驗和鑒定,開展技術成熟度評價,並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工程軟件承製單位應獲得並保持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級以上(含三級)的軟件過程能力,軟件開發應實施工程化管理。關鍵、重要軟件項目清單應經工程總體確認,並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測機構進行獨立測試和評價。關鍵、重要軟件應一式兩份,分別存檔。
第二十一條 工程承製單位對元器件應實行“統一選用、統一采購、統一監製驗收、統一篩選複驗、統一失效分析”的“五統一”管理;對低等級、目錄外元器件的選用應進行風險分析,並按規定進行驗證、審查和審批;無法進行篩選和破壞性物理分析(DPA)工作的元器件,必須進行風險分析並控製在可接受程度內。
第二十二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嚴格控製技術狀態和接口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做到“論證充分、各方認可、試驗驗證、審批完備、落實到位”。
工程總體應建立並執行總體技術協調製度,及時溝通、協調、解決重大技術及管理問題,確保工程過程與狀態受控。
第二十三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識別並建立關鍵件、重要件清單,編製關鍵件(特性)、重要件(特性)、guanjiangongxuyijitezhonggongyizhiliangkongzhiwenjian,helishezhiguanjianheqiangzhijianyandian,tuixinglianghuazhiliangjilu,bingbaochijiludekezhuisuxing,duiguanjianzhuangtaiheguochengyingyizhaopianhuoluxiangdengfangshizhengshichanpindeshijizhiliangzhuangkuang。
第二十四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實行圖樣和技術資料的校對、審核、批準的三級審簽製度,以及工藝、質量會簽製度和標準化審查製度,合理設置各級審簽權限並明確審簽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製定試驗與評價計劃,加強測試覆蓋性分析。凡是任務中執行的項目,應在單機測試、分係統綜合測試、專項測試、係統和跨係統聯試等環節進行試驗驗證。對各項試驗不能覆蓋的實際狀態和技術指標,應實施風險分析和控製。
出廠前的係統級測試試驗,係統間聯合測試試驗結果應與產品參數指標、曆次試驗和類似產品試驗數據進行對比分析。
第二十六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嚴格執行設計評審、工藝評審和產品質量評審製度,對關鍵項目,以及重大質量問題、可靠性、安全性、軟件、元器件、原材料等可組織專題質量評審。應針對產品特點建立開放的專業評審組,組織同行專家參與評審,評審組應對評審結論承擔評審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程承製單位的研製試驗應編製試驗大綱或者試驗方案,並通過評審。試驗裝備及其配套的檢測設備應當符合使用要求,定期檢定、校準,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試驗過程應確保數據準確,記錄完整,試驗結論真實正確。
對關鍵、zhongyaoxitongjishebeiyingjinxingkekaoxingyanzhishiyanhuokekaoxingzengchangshiyan,suoyouzhuangjidianzichanpin,yingbaifenzhibaiwanchenghuanjingyinglishaixuan,duishiyanzhongfaxianhebaoludeshejiquexianheguzhangyinhuanyingjishiyuyixiaochu。
第二十八條 大型試驗前應進行試驗大綱、試驗實施文件等專題質量評審、安全預防措施或緊急處置預案評審,檢查試驗準備狀態,排查安全隱患,做到產品技術狀態受控,元器件、原材料、軟件、外協配套件質量狀態清楚,性能試驗和可靠性試驗充分,研製過程質量問題歸零,安全事故隱患消除。
工程任務放行評審應包括風險分析和控製內容,所有評審遺留問題必須在最終產品出廠前徹底解決。
第二十九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嚴格控製采購過程,對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和跟蹤,對關鍵、重要外購產品應組織下廠監製。
應建立並有效運行外購外協產品質量問題反饋和快速處理機製,強化質量問題的舉一反三。
第三十條 工程承製單位應對所有產品進行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最終產品檢驗,製定質量檢驗程序、規程和計劃,未經檢驗合格產品不準出廠。工藝文件中應明確檢驗控製點、檢驗判據和方法。檢驗記錄應完整、準確、量化,具有可追溯性,過程檢驗的原始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 工程各係統應規定計算機輔助管理要求,工程承製單位在產品交付時應同時交付數據包。數據包可采用計算機數據庫技術,以滿足彙總、統計和核查的要求。
最終產品交付數據包至少應包括:有關接口的信息;與合同要求的偏差;與基線相關的技術狀態審核資料;有關功能、性能、質量、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麵的統計數據和技術資料;試驗數據和資料等。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總體、工程承製單位質量管理體係認證情況,承擔工程檢測和校準任務的實驗室認可情況,工程用通用零部件、關鍵元器件和原材料認證情況,以及承擔工程任務的質量管理、可靠性管理、軟件評測、無損檢測、理化檢測等質量專業人員的資格認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製造、銷售、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和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工程總體對工程各係統實施質量保證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承製單位質量管理體係運行情況和過程質量控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程總體組織工程各係統重要節點的評審,參與分係統及關鍵、重要單機產品重要節點的評審。
工程總體可授權委派的質量監督代表、專家,從事工程的技術谘詢把關、質量審核和質量監督活動。
第三十四條 工程承製單位主管部門(單位)對所屬工程承製單位執行有關質量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情況,質量管理體係建立和運行情況以及質量保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程承製單位主管部門(單位)應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對工程承製單位考核內容。
第三十五條 工程研製、生產、試驗中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事故時,發生單位應及時上報抓總單位和工程總體,並提交書麵情況報告,工程總體應在24小時內向國防科工局提交情況報告。各級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誤報告。
對發生的重大質量問題或事故,由工程總體或有關工程承製單位主管部門(單位)進行調查處理,國防科工局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質量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對因違法、違規、管理不善或質量失控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以及對重大質量問題和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誤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單位、責任單位行政正職以及直接責任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製造、銷售和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損害工程質量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 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與工程承製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或者偽造檢驗、認證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的,取消其檢驗、認證資格,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阻礙、幹擾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質量責任。
第四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中所提及的工程承製單位主管部門(單位)主要是指軍工集團公司、有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中國科學院以及政府和軍隊有關主管部門等。
第四十二條 新一代運載火箭等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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