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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 承辦單位:國家航天局新聞宣傳中心 協辦單位: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阜成路甲8號 郵編:100048 京ICP備19018762號 信息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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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進月球樣品的聯合研究和應用,促進科學成果的國際共享,依據國家航天局《月球樣品管理辦法》和《月球與深空探測工程科學數據管理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月球樣品,是指中國探月工程采樣返回任務取回的月球樣品;科學數據是指中國在月球探測活動中獲得的科學與應用信息。
第三條 國際合作中所涉及月球樣品的處理、運輸、存儲及使用環境應滿足《月球樣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月球樣品借用過程中的申請、分發、運輸、使用、返還以及科學數據的申請、發送、信息及成果管理等過程。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國家航天局是月球樣品及科學數據國際合作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製定月球樣品及科學數據國際合作的相關政策、製度。
(二)負責月球樣品及科學數據相關合作協議的簽署。
(三)批複國際機構關於月球樣品及科學數據的申請。
第六條 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探月中心)受國家航天局委托,組織開展月球樣品的聯合研究、信息交流、展覽展示以及科學數據的分發等工作。
第七條 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作為月球樣品主存儲機構,受國家航天局委托開展月球樣品分發和返還工作。
第八條 月球樣品借用主體(以下簡稱借用主體)應為外國法人機構,應指定具體人員負責月球樣品申請、使用、安全保障和返還等工作。
第三章 分類、信息發布與流程
第九條 用於國際合作的月球樣品根據借用用途原則上分為研究和公益兩種:研究樣品用於月球科學研究、分析;公益樣品用於展覽、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條 用於國際合作的科學數據分為原始數據和處理數據。
第十一條 為促進月球樣品及科學數據的使用,國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與樣品借用主體保持聯係。
第十二條 國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通過探月與深空探測網月球科學數據與樣品發布平台向科學界和公眾發布月球樣品及科學成果信息。
第四章 月球樣品的借用與分發
第十三條 借用主體應向國家航天局提交月球樣品借用申請表(見附件1、2)。國家航天局對借用主體所提出的月球樣品借用申請是否需要進一步補充材料,或是否需要由第三方進行評議具有解釋權。
第十四條 國guo家jia航hang天tian局ju每mei半ban年nian對dui借jie用yong申shen請qing進jin行xing集ji中zhong評ping議yi,並bing將jiang評ping議yi結jie果guo及ji時shi反fan饋kui借jie用yong主zhu體ti。研yan究jiu樣yang品pin的de借jie用yong申shen請qing原yuan則ze需xu經jing過guo月yue球qiu樣yang品pin專zhuan家jia委wei員yuan會hui評ping議yi通tong過guo。
第十五條 對研究樣品的借用申請,借用主體所提交的申請應包括月球樣品的種類、質量以及計劃使用方式等。
第十六條 對研究樣品的借用申請,借用主體還需提供證明其具備開展月球樣品研究和安全使用的能力、研究方法可行性等有利於其樣品申請的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中國政府部門推薦並資助的研究提案;
(二)國外政府部門或航天機構推薦並資助的研究提案;
(三)重要國際組織推薦並資助的研究提案;
(四)專業期刊上發表的、與應用於月球樣品的研究方法直接相關的論文重印本;
(五)根據擬應用於月球樣品的研究方法,利用模擬月球物質獲得的測試數據;
(六)滿足月球樣品存放、轉移及使用等環節相關安全、安防規定的證明。
第十七條 研yan究jiu樣yang品pin借jie用yong期qi原yuan則ze上shang不bu超chao過guo一yi年nian。確que有you需xu要yao,借jie用yong主zhu體ti可ke辦ban理li一yi次ci續xu借jie手shou續xu,續xu借jie期qi不bu超chao過guo六liu個ge月yue。借jie用yong主zhu體ti應ying至zhi少shao在zai借jie用yong期qi滿man前qian三san十shi天tian向xiang國guo家jia航hang天tian局ju提ti交jiao續xu借jie申shen請qing。
第十八條 用於展覽的公益樣品借用申請,借用主體所提交的申請應包括展覽時間、地點、形式等。
第十九條 公(gong)益(yi)樣(yang)品(pin)借(jie)用(yong)期(qi)原(yuan)則(ze)上(shang)不(bu)超(chao)過(guo)兩(liang)個(ge)月(yue)。確(que)有(you)需(xu)要(yao),借(jie)用(yong)主(zhu)體(ti)可(ke)辦(ban)理(li)一(yi)次(ci)續(xu)借(jie)手(shou)續(xu),續(xu)借(jie)期(qi)不(bu)超(chao)過(guo)一(yi)個(ge)月(yue)。借(jie)用(yong)主(zhu)體(ti)應(ying)至(zhi)少(shao)在(zai)借(jie)用(yong)期(qi)滿(man)前(qian)十(shi)五(wu)天(tian)向(xiang)國(guo)家(jia)航(hang)天(tian)局(ju)提(ti)交(jiao)續(xu)借(jie)申(shen)請(qing)。
第二十條 借用主體提出的月球樣品借用申請經國家航天局批準後,國家航天局或其委托機構與借用主體簽署《月球樣品借用協議》(見附件3)。
第二十一條 月球樣品借用申請獲得批準後,借用主體應向月球樣品主存儲機構提供負責提取月球樣品人員的身份信息,主存儲機構現場核實身份、委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後,按程序向借用主體發放月球樣品。
第五章 月球樣品的使用與返還
第二十二條 借用主體應按照批複的處理方式開展月球樣品研究分析。
第二十三條 借jie用yong主zhu體ti應ying對dui月yue球qiu樣yang品pin的de使shi用yong進jin行xing全quan程cheng書shu麵mian記ji錄lu,有you損sun實shi驗yan必bi須xu進jin行xing視shi頻pin記ji錄lu,保bao證zheng樣yang品pin使shi用yong的de可ke追zhui溯su性xing,便bian於yu月yue球qiu樣yang品pin的de監jian督du和he返fan還hai。
第二十四條 未經國家航天局同意,借用主體不得將月球樣品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進行實驗、測試等相關工作,需在借用申請表中明確,經國家航天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借用主體應維護對所借用月球樣品的完整使用記錄,由國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負責對使用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借用主體在月球樣品使用過程中如果違反借用協議中的規定,國家航天局有權提前終止協議,並要求借用主體立即返還樣品。
第二十七條 在借用期滿5個工作日內,借用主體應及時向國家航天局提交返還申請表(見附件4),隨附全部月球樣品(研究損耗的,需歸還固態殘餘、粉末樣品附著物等)、借用協議、完整的使用記錄及必要的說明文件等。
第二十八條 國家航天局委托探月中心和主存儲機構對借用主體返還物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國家航天局向借用主體出具月球樣品返還收據;不符合要求的,國家航天局依照《月球樣品借用協議》相關約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科學數據的申請與發送
第二十九條 科學數據申請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主體)應向國家航天局提交科學數據使用申請表(見附件5)。
第三十條 申請主體所提交的申請應包括數據用途、數據類別(原始數據/處理數據)、使用計劃等。
第三十一條 科學數據使用申請通過技術評議後,國家航天局通知探月中心向申請主體發送有關數據。
第三十二條 收到數據發送通知後,探月中心生成下載鏈接並以郵件形式通知申請主體。
第三十三條 未經國家航天局許可,申請主體不得將所借用月球科學數據提供給第三方。
第七章 成果的管理與推廣
第三十四條 國家航天局鼓勵國際社會參與月球樣品及科學數據的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
第三十五條 使用月球樣品或科學數據獲得的研究成果發表論文應注明“月球樣品(或科學數據)由國家航天局提供”。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的,還應明確標注月球樣品的編號。
第三十六條 在中外雙方合作中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產品,涉及技術、產品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聯合研究合作文件中相關約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guo)家(jia)航(hang)天(tian)局(ju)尊(zun)重(zhong)借(jie)用(yong)主(zhu)體(ti)基(ji)於(yu)月(yue)球(qiu)樣(yang)品(pin)獨(du)立(li)形(xing)成(cheng)的(de)研(yan)究(jiu)成(cheng)果(guo),國(guo)家(jia)航(hang)天(tian)局(ju)作(zuo)為(wei)月(yue)球(qiu)樣(yang)品(pin)及(ji)科(ke)學(xue)數(shu)據(ju)的(de)提(ti)供(gong)方(fang)享(xiang)有(you)上(shang)述(shu)成(cheng)果(guo)的(de)使(shi)用(yong)權(quan)。國(guo)家(jia)航(hang)天(tian)局(ju)鼓(gu)勵(li)中(zhong)外(wai)科(ke)學(xue)家(jia)開(kai)展(zhan)研(yan)究(jiu)成(cheng)果(guo)的(de)共(gong)享(xiang)或(huo)互(hu)換(huan)。
第八章 安全及安防管理
第三十八條 借用主體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和安防保障條件,確保月球樣品在使用過程中安全、不受汙染。
第三十九條 如發生月球樣品丟失,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警並向國家航天局報告。如發生汙染、損壞等,借用主體應在24小時內提交書麵說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航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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