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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單位: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 承辦單位:國家航天局新聞宣傳中心 協辦單位: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阜成路甲8號 郵編:100048 京ICP備19018762號 信息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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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製依據】為加強空間科學項目論證管理,規範項目遴選工作,依據國防科工委管理職能和《國防科技工業民用專項科研管理辦法》,製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工作程序適用於民用航天空間科學項目的遴選過程。
第三條 【工作內涵】空間科學項目遴選是通過對眾多空間科學項目建議書進行公正、公平、公開的評審,遴選出麵向重大科學問題、滿足國家戰略需求、對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牽動作用和顯著貢獻,可以擴展人類探索自然的能力、提高我國的空間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激勵民族探索精神和普及公眾科學知識的科學發展項目,鼓勵科學發展項目在規劃的前提下、在公平的基礎上適度競爭,從而促進其發展。
第四條 【主要內容】空間科學項目遴選工作程序包括:
(一) 征集項目建議書;
(二) 項目建議書初評;
(三) 項目建議書函評;
(四)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會評;
(五) 項目會評結果的複議;
(六) 項目的選擇和批複。
根據項目大小和目標的不同,可取消函評工作程序。
第五條 【遵循原則】空間科學項目遴選工作遵循“發揚民主,依托專家,選優擇重,科學決策”的專家谘詢和職能部門決策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空間科學項目論證專家庫、專家遴選程序及要求
第六條 【專家庫】為保證空間科學項目論證的公正、公平、公開和廣泛的代表性,國防科工委組建空間科學項目各相關領域同行專家及航天工程技術權威專家庫。每個領域專家庫的專家數不少於40人,分為一類和二類各20人,並根據專家誠信及貢獻進行動態更新。
第七條 【專家遴選程序】項(xiang)目(mu)建(jian)議(yi)書(shu)的(de)函(han)評(ping)專(zhuan)家(jia)從(cong)相(xiang)關(guan)領(ling)域(yu)同(tong)行(xing)專(zhuan)家(jia)庫(ku)中(zhong)隨(sui)機(ji)抽(chou)取(qu)。重(zhong)大(da)項(xiang)目(mu)可(ke)行(xing)性(xing)研(yan)究(jiu)報(bao)告(gao)的(de)會(hui)評(ping)專(zhuan)家(jia)從(cong)專(zhuan)家(jia)庫(ku)中(zhong)選(xuan)取(qu),空(kong)間(jian)科(ke)學(xue)領(ling)域(yu)專(zhuan)家(jia)與(yu)航(hang)天(tian)工(gong)程(cheng)技(ji)術(shu)專(zhuan)家(jia)比(bi)例(li)為(wei)2:1,總數為單數,並報請國防科工委主管領導審批。
第八條 【回避製】為了保證遴選過程的公平、公正,實行項目主要申請單位專家回避製。
第九條 【對專家的要求】論證中明確對評審專家的要求:
(一) 評審工作反映專家個人能力,不代表某個單位或組織意見;
(二) 評審專家在開始項目評審前,須確認並聲明自己和待評項目沒有利害關係,以保證評審的公正和公平;
(三) 函評專家原則上不得和項目申報單位或評選委員會人員進行討論,以保證評審的獨立性;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收取評審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五) 專家有責任和義務保護被評審項目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六) 按照評審表和打分標準對每一個科學項目認真進行定量定性評價。
第三章 空間科學項目的申報
第十條 【基本條件】提交空間科學項目建議書的單位應該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曆、成果積累、科研優勢;
(二) 具備申報項目至少20%的經費配套能力;
(三) 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和科學項目研發能力;
(四) 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機製和協調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信譽度;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基本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按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指南要求,編寫項目建議書,經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預審後報國防科工委。項目建議書應當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印章。
第十二條 【聯合提交要求】兩個以上法人(含兩個)或(huo)其(qi)他(ta)組(zu)織(zhi)可(ke)以(yi)組(zu)成(cheng)一(yi)個(ge)項(xiang)目(mu)組(zu),明(ming)確(que)牽(qian)頭(tou)責(ze)任(ren)單(dan)位(wei),共(gong)同(tong)提(ti)交(jiao)項(xiang)目(mu)建(jian)議(yi)書(shu)。申(shen)報(bao)單(dan)位(wei)需(xu)簽(qian)訂(ding)共(gong)同(tong)的(de)項(xiang)目(mu)協(xie)議(yi),明(ming)確(que)約(yue)定(ding)各(ge)自(zi)所(suo)承(cheng)擔(dan)的(de)工(gong)作(zuo)和(he)責(ze)任(ren),隨(sui)項(xiang)目(mu)建(jian)議(yi)書(shu)一(yi)並(bing)提(ti)交(jiao)。
第十三條 【時間規定】國防科工委自收到上報的項目建議書6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項目建議書審查工作。
第四章 項目建議書的初評
第十四條 【時間要求】建立科學項目所屬領域同行專家組成的初評小組,在項目建議書截止日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初步評估。
第十五條 【初評內容】初評內容包括:
(一) 及時性: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了有關材料;
(二) 符合性:項目建議書的形式、內容和結構是否符合要求;
(三) 能力評估:項目建議書是否理解並體現了項目指南的要求,立項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論證是否深入。
第十六條 【落選項目處理】沒有通過初評的項目不進入後續的論證程序,國防科工委通知申報單位。
第五章 項目建議書函評
第十七條 【時間要求1】在完成初評後15個工作日內,國防科工委依據第七條規定,確定科學項目函評專家名單,並啟動項目函評工作。
第十八條 【對國防科工委要求】國防科工委負責製定項目評審判據、專家打分表和函評意見表,組織函評工作。
第十九條 【函評要求】函評專家須按照評審表和項目打分表,給出每個項目的分項評審意見和得分,並給出項目評審的綜合意見及總得分。
第二十條 【時間要求2】函評專家對項目的函評意見須在20個工作日內送達國防科工委。國防科工委在隨後的5個工作日內整理出各個項目的綜合函評意見,並依據項目的得分多少進行排序。
第二十一條 【函評結果確認】原則上按不超過支持項目數的2倍確定進入下一輪會評的項目。未通過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委通知申報單位。
第六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會評
第二十二條 【時間要求1】在完成函評的30個工作日內,國防科工委根據函評結果確定進入會評的項目,並將綜合函評意見通知相關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十三條 【提交可研報告】函評通過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防科工委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請示,抄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對國防科工委要求】國防科工委負責製定項目會評打分表和會評意見總表,依據第七條要求,確定會評專家名單,組織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審要求】會評專家須按照會評評審表和項目打分表給出每個項目的分項評審意見和得分以及項目評審的綜合意見及總得分。
第二十六條 【時間要求2】國防科工委在隨後的7個工作日內整理出各個項目的綜合會評意見,並依據項目的得分多少進行排序,確定優選安排的項目。
第七章 重大項目會評結果的複議
第二十七條 【時間要求】重大項目的會評結果,將在會評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二十八條 【複議材料提交及其他】在公布會評結果後7gegongzuorinei,xiangmushenbaodanweiduihuipingjieguoyouyiyide,keyixiangguofangkegongweiyishumianxingshitichufuyishenqing。shenqingfuyifanweibaokuoshenbaodanweitichuxiangmuheduitongguohuipingxiangmudezhiyi。tichufuyishenqingdanweiyingbaozhengtichuzhiyineirongjixiangguanzhengmingcailiaodezhenshixinghelaiyuandehefaxing。
第二十九條 【複議規範】國防科工委接到複議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對相關項目會評結果進行複議,複議方式可采取聘請評議人和組織會議評議兩種方式。
pinqingpingyirenzhuanyepingyifangshi。pingyirenyingzaigaixueshulingyuyouchengjiubingyoulianghaoxueshushengyudeguoneizhuanjiazhongxuanqu,beizhiyifangketichujianyihuibidepingyirenmingdan,pingyirenyingshoudaobaohu。zuzhifuyigongzuodedanwei,genjupingyirentigongdejishubaogao,dechupingyijielun。
采用會議形式進行評議。要求會前專家有充分時間閱讀和消化所有書麵技術報告,會上有充分時間進行說明、提(ti)問(wen)和(he)討(tao)論(lun),並(bing)最(zui)終(zhong)形(xing)成(cheng)技(ji)術(shu)評(ping)估(gu)報(bao)告(gao)。每(mei)個(ge)專(zhuan)家(jia)應(ying)提(ti)供(gong)獨(du)立(li)的(de)記(ji)名(ming)意(yi)見(jian)或(huo)者(zhe)技(ji)術(shu)報(bao)告(gao),組(zu)織(zhi)複(fu)議(yi)工(gong)作(zuo)的(de)單(dan)位(wei)綜(zong)合(he)專(zhuan)家(jia)意(yi)見(jian)和(he)技(ji)術(shu)報(bao)告(gao),得(de)出(chu)評(ping)議(yi)結(jie)論(lun)。
第八章 項目的確定
第三十條 【項目確定】國防科工委根據遴選結果和國家財政可能、年度計劃安排等多方麵因素進行綜合平衡後,確定審批的項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程序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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